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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出台楼市调控政策 6个月内价格上浮不得超6%
更新时间:2006-07-14 00:00:00 点击数:0 来源:网络整理
继昆明市出台楼市限购政策,西双版纳关停210家违规中介后,大理市也开始“出手”调控楼市。7月9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大理市行政区范围内全面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采取包销、团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房,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规销售、炒买炒卖、规避调控政策、制造市场恐慌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
《通知》称,在大理市行政区范围内全面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杜绝申报价格虚高现象。新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源、2018年1月1日后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售房源(未网签),应当向房管部门申报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申报备案价格应参照本市范围内同区域、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成交均价,且申报的价格变动幅度不得超过10%。
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的预售价格,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预售价格对外销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申报预售价格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每月实际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已备案预售价格。预售价格6个月后方可申请调整,且每次上浮不得超过6%。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销售,并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标示价格。对新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可采取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方式开盘销售。
严格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管理,严厉打击“炒房”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除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裁决外,原则上不得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撤销、变更等手续;对购房人通过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已超过一年的,或者购房人购买的商品住房已办结整栋楼盘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均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
对不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网签备案、暂停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暂停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
严格商品房开发用地管理,加大商品住房供给
《通知》要求,通过采取科学调控住宅用地供应、加强供地后履约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开发进度等措施,加快推出各类房源,加快推进回迁安置房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各类居住需求。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灵活确定竞价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对未按期开发和产生土地闲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暂停其参与市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竞买。统筹安排大理市近3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下关城区和“两区一委”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
加强保障房建设,规范用于经营性住房的管理
《通知》明确,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加强对全市公租房的管理,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和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大理市就业创业人员、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加强对用于经营的住房管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住房用于客栈、餐饮等经营用途的,应征得房屋产权人及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符合环保、安全、环境卫生等要求,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安装税控装置后方可经营。
严厉打击违规销售和违规中介
《通知》要求,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规销售、炒买炒卖、规避调控政策、制造市场恐慌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不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囤积房源、捂盘惜售、随意涨价,炒卖房号、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虚构价格、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等行为,以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等问题进行整顿,依法严肃查处。
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采取包销、团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禁止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态,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禁止委托未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禁止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而未签订委托协议,或委托超过三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禁止接受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后,又进行层层转委托。
《通知》表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日常检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保持严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规销售和违规中介,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两区一委”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销售及价格的监测分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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