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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关于收购杭州新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03 12:15:06 点击数:0 来源:网络整理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 6日与杭州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兴公司”)、杭州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签订《关于杭州新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公司将以5006.4 万元收购复兴公司持有的杭州新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惠公司”)30%的股权,并 以7509.6 万元收购新城公司持有的新惠公司45%的股权,另外,公司将向新惠公司支付15609 万元以用于新惠公司归还复兴公司和新城公司的股东借款及支付其他费用。

  本次交易审批权限在公司总经理权限范围内,已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情形。

  新惠公司系西湖大道11 号地块的开发主体, 该地块东至中山路、南至保佑桥东弄、西至光复路、北至西湖大道,总用地面积 9976.68平方米,商业用地, 规划总建筑面积28124.54 平方米,容积率 1.25。

  1、复兴公司将其持有的新惠公司 30%股权作价人民币 5006.4万元转让给公司,其中注册资本金750 万元,股权溢价4256.4 万元。

  2、新城公司将其持有的新惠公司 45%股权作价人民币 7509.6万元转让给公司,其中注册资本金1125 万元,股权溢价6384.6 万元。

  3、公司将向新惠公司支付 15609万元,用于新惠公司归还复兴公司和新城公司的股东借款及支付其他费用。

  7、支付安排: 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司向复兴公司支付人民币5006.4 万元,并向新城公司支付人民币7509.6万元。公司将于 2016年 5月 15日前和 2016年 9月 30日前分别向新惠公司支付人民币12000 万元和人民币3609 万元。

  8、各方同意在协议书生效后,及时办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各项变更手续的办理各方将履行勤勉配合义务。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成为新惠公司的控股股东,负责新惠公司的运营和西湖大道11 号地块的经营开发,除新惠公司融资外,各方按照股权比例投入新惠公司后续开发建设所需资金。新惠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公司委派人员担任,执行董事为新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惠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复兴公司委派一人担任。新惠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公司委派,具体负责西湖大道11 号地块项目开发和新惠公司运营。

  1、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新惠公司 75%的股权,新惠公司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将增加权益土地面积7482.51 平方米,增加权益建筑面积21093.41 平方米。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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