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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一班“朋友”到酒店休闲娱乐月赚250万元!结果
更新时间:2019-06-19 10:20:46 点击数:93 来源:网络整理

  2017年7月底至2017年9月8日,陈某祥、孟某、冯某龙、柯某灿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陈某生、何某、谭某池、孙某明、蔡某武等人,先后在丰顺县留隍镇民居、酒店等地开设赌场,招引许某标、沈某彬、郑某杰等人参与“鱼虾蟹”活动。

  冯某龙、许某标、沈某彬、郑某杰以坐庄方式参赌,每局从庄家赢钱的总金额中抽水作为赌场赢利,陈谋祥、冯某龙、柯某灿等在每场后在场外用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与赌客进行结算。

  2017年9月8日,陈某祥等11人在梅州市丰顺县留隍镇某酒店内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赌具、赌资、手机17部,抽水金额2万多元。

  梅州兴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祥、孟某、冯某龙、柯某灿无视国家法律,组织、招揽赌客参与,并提供场所、赌具、设定方式,开设赌场,从中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且非法获利达250多万元,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何某、陈某生、蔡某武、谭某池、孙某明明知上述四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仍然帮助他们管理赌场的日常工作、后勤服务等,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述五被告人受他人雇佣,参与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标、沈某彬、郑某杰参与、坐庄的行为均已构成罪。

  记者从梅州兴宁市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案件,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陈某祥、孟某、冯某龙等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50000至250000元不等罚金;

  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标、沈某彬、郑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各自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没收随案移送的手机17部及人民币6229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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